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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北京新房强制上保险 这是土地出让金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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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是生活中很重要的东西,大多数人都在为了存钱买房而奋斗,毕竟能有一座属于自己的房子是天底下很幸福的事情啊。根据官方最新消息,北京新房强制上保险,以后在北京买商品房将更加有保障。

北京商品房交易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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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联合起草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后简称为《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22日。《管理办法》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险将覆盖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其中新建的住宅工程项目,要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如果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之间,引入质量保险机制,通过商业保险的介入实现第三方的风控保障,则有可能破解上述难题。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这种做法有望发挥兜底保障功能,也不失为优化治理的一种创新。

  业主申请后7日内核定,有了这项保险,业主在保险期内发现房子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意见稿规定,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起算。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

  保险期限届满后交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三种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首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按照《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未根据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设备位置等非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缺陷。

  其次,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因本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另外,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另外,业主在保险期间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房子是刚需,大部分人生命中都需要购买商品房为自己准备一个窝,可是商品房质量有好有坏,万一买到了质量不好的商品房,购房者和房产开发商就爆发矛盾了,因此北京新房强制保险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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