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介绍案情
庭审现场
宣读起诉书
编者按: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推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取得良好效果。本期“实务·案例”结合一起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再现办案过程,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点评,以彰显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安全的职责使命,敬请关注。
【基本案情】
2015年下半年起,陈某、陈德某在苏州市虎丘区某公寓摊位疏导点经营早点铺。2016年9月1日,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告知书》,告知其不得在小麦粉及其制品中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7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在该早点铺查获添加了含铝泡打粉的包子384个、含铝泡打粉43包。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陈某、陈德某使用含铝泡打粉生产包子、馒头并进行销售,销售得款2100元。
卖“铝包子”:既担刑责也要赔偿道歉
□石玉英 朱晓丹
【立案】
2018年7月23日,陈某、陈德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被移送虎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认为其行为系在食品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负责公益诉讼检察部门。2018年11月19日,该院作出立案决定。
2018年11月21日,虎丘区检察院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督促有关机关或社会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没有相关的机关或社会组织就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2月28日,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以被告陈某、陈德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虎丘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在苏州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判令二被告支付包子、馒头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21000元。
【诉前程序】
1.本案调查重点。本案陈某、陈德某是因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被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主要围绕其行为是否“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相关证据展开,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仅有上述证据显然不够。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需要围绕以下证据开展调查: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证据;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销售金额等。
2.相关调查核实工作。(1)关于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证据。一是提取了二被告的微信及支付宝明细,让被告一一辨认,并对包子、馒头的销售款予以签字确认;二是对二被告再次询问,结合证人证言及被查扣的包子,证实二被告每天至少销售包子、馒头400多个,证实二被告行为侵害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利益。(2)关于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委托食品专家出具专家意见。虽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提供的送检包子中铝残留量的鉴定意见,及江苏省有关食品安全专家认证的本案符合“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情形的材料能证明被告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但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关于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公共利益的证据尚需进一步加强。为此,虎丘区检察院委托有关实验室及专家联合出具专家意见,证实长期食用含铝泡打粉,会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引起老年性痴呆症,同时证实本案包子中铝的残留量,易对人体造成危害。(3)关于销售金额,结合物证等客观证据合理确定为2100元。一是询问被告并全程录音录像,固定每天销售包子、馒头的数量,计算出每天的销售金额为350元。二是通过辨认笔录、物证等,证明销售时间计6天。考虑到被告对有无添加含铝泡打粉曾有过辩解,为固定证据,承办人特意让二被告去市场指认了查扣当天使用的含铝泡打粉,提取物证并予以拍照固定,同时作了辨认笔录。三是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结合当天查扣的43包泡打粉,倒推一箱已用掉的7包(再扣除查获当天还未销售),计算出经营时间为6天,进而确定赔偿数额。此外,还考虑了本案被告只是经营一个早点铺,履赔能力有限等因素,合理计算销售时间进而确定销售金额相对合理。
【提起诉讼】
1.起诉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本案符合起诉条件:(1)本案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2)陈某、陈德某违反规定在包子中添加含铝泡打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包子、馒头,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3)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诉讼,但公告期满,没有相关的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2.提供证据材料:(1)陈某、陈德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一是国家标准和部委规定,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证明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在包子、馒头类面制品中使用。二是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处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有关食品中禁止添加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告知书,证明二被告主观上明知包子、馒头类面制品中不能添加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及查扣的包子及泡打粉数量。三是检验报告、论证意见、专家意见,证明消费者若长期食用含铝包子,会导致骨质疏松、贫血,易对身体健康产生危害。四是讯(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明生产、销售包子、馒头的数量及金额,受侵害消费者为不特定多数人。(2)检察机关已履行了公告程序。2018年11月21日,报纸上刊发的《公告》,证明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已依法进行了公告。
【庭前预案】
虎丘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从举证、辩论等各方面认真做好庭前预案。
1.检察机关是提起本公益诉讼案的适格主体。虎丘区检察院在提起诉讼前,已依法进行了公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2.被告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显然,陈某、陈德某在承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之规定,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二者并不冲突。
3.本案两项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检察机关在对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当然有权提出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求。
【判决结果】
2019年2月15日,虎丘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并判决:
1.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陈德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禁止陈某、陈德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4.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责令陈某、陈德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苏州市虎丘区消费公益金账户交付赔偿款二万一千元。
6.责令陈某、陈德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苏州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宣判后,陈某、陈德某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包子、馒头是中国人的传统主食,质量安全更是涉及千家万户,但是我们周围,却时有不懂法、漠视法律或者抱着侥幸心理的商家,正在用含铝泡打粉制作的包子、馒头悄悄地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本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代表国家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犯罪,同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对其他的食品经营者也敲响了警钟,要秉承诚信自律,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值得一提的是,虎丘区检察院曾联合虎丘区法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出台了《苏州市虎丘区消费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了消费公益金账户,系专项用于管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对消费者进行损害赔付的资金,并明确了使用和管理相关制度。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综合展现检察机关整体履职能力的有益实践
□赖红军
亮点特色:
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有效促进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工作的有效衔接,推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
依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模式的优势,有效衔接转化好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
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工作紧密结合的体现,既有利于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行为,又发挥了保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是检察机关整体履职能力的综合展现。
一、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被告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实践中,食品消费者对于类似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往往难以察觉,致使有的非法添加食品的生产、销售行为能够长期持续存在,并使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一直处于受侵害中。对于这种行为,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要及时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这种民事侵权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没有合适的民事主体提出诉求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代表受到侵害的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本案是检察机关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并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线索,线索的真实性和可查性更有保证,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结果后,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有力保障了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工作的有效衔接,推进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增强了司法综合效果,检察机关在保护重大民生领域发挥的职能作用进一步突显。
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人只要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权持续构成侵害后果或经查证属实存在现实损害危险状态,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中,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认定的刑事案件证据,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的核心证据,对证明危害食品安全的侵权主体基本情况、危害行为和具体过程、查明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和因果关系情况、认定侵权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搭建了稳固的证明基座。在此基础上,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违法行为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调查核实,包括核实侵权行为人的销售金额、证明非法添加对人体健康损害程度的专家意见等进行了大量具体调查取证工作,收集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关于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公共利益的证据,邀请有关实验室和专家联合出具专家意见,有力证明了侵权行为对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了危险,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事实,并进行了精准的赔偿金核算。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采取全程录音录像、指认调取物证并现场拍照、辨认笔录等调查方式收集调取、固定证据,依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模式的优势,有效衔接转化好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展现了在收集固定证据方面相辅相成的办案实效,有利于形成扎实的证据链条。本案中,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调查取证工作严谨细致,不仅查明了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权持续构成侵害后果,也查证属实存在现实损害危险状态。
三、正确理解立法本意,防止机械司法。怎么理解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中关于“危害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应该避免狭隘化的理解,应更加宽泛才符合立法的本意。所谓危害身体健康,既包括即时造成了对身体的某种现实危害结果和经一定时期的蓄积后才会对身体器官或功能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还应包括经食品安全专家鉴定证实有可能对身体造成的某种潜在损害危险的情况。本案中,陈某、陈德某在包子中添加含铝泡打粉,经鉴定铝含量已达到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对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危险,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起诉标准。
四、食品安全涉及重要民生领域,有必要探索完善侵权人责任承担方式,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提出让违法者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是本案另一个执法亮点,成为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典型案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和《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第4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对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应当有权提起惩罚性赔偿金诉求。今年5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积极完善食品安全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做好与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与配合,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关于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将逐步完善和健全。本案例中,关于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认定、账户管理等做法符合这一制度设计理念,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借鉴,值得肯定。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
【保障食品安全相关活动部署】
●2018年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主题为“发挥检察职能,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新闻发布会,在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的同时,发布11个典型案例供各地检察机关参考借鉴。
●2018年8月28日,“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为扎实推进专项活动,最高检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
●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主题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发展,实现办案全覆盖”的发布会。会上围绕公益诉讼主题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两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资料整理:陈章)
链接
案例1 2017年3月11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突击查处茂名市电白区5个海藻麒麟菜加工经营点,现场查封一批海藻麒麟菜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用添加剂硫酸铝铵、亚氯酸钠及生产加工用具等。案件随后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0月30日,电白区检察院对李某生等5人提起公诉。2018年4月4日,该院再向电白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生等5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分别被判处一年零三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至5万元人民币不等。此外,5人还被判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合计315.845万元,支付无害化处理费用110406.29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公众道歉。
案例2 2017年2月底至4月2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其经营的早餐店内生产红糖馒头过程中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超过安全标准40倍,并向附近的居民及学生销售。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检察院发现陈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众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缙云县检察院遂向缙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7月31日缙云县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
案例3 2017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肖某在其经营的餐馆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粉。2018年11月27日,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法院依法受理了巴宜区检察院诉肖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检察院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肖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肖某在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巴宜区法院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其十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4 2016年11月起,在江苏省海安市卖小笼包的史某为使包子更好看、更松软,在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含铝的香甜泡打粉,并在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告知该行为违法后仍继续使用。2017年4月,市场监管部门对史某的摊点进行检查并现场抽取包子样品,检出包子中铝残留量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查,史某销售包子得款共2000余元。2018年3月20日,海安市检察院以史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指控史某刑事犯罪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其在海安县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包子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4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5 2017年3月25日和2017年4月6日,吴某、赵某两次将农民自家死因不明并经深埋处理的成年母牛偷偷挖出,销售给从事牛肉销售生意的黄某,再由黄某销售给附近村民,三人两次销售死因不明的牛肉共计获得销售价款4890元。同年6月22日,湖北省利川市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8月1日,利川市检察院发现吴某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决定立案审查。8月8日,利川市检察院在媒体发出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1月22日,利川市检察院向利川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吴某、赵某、黄某共同支付牛肉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89万元,并在利川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2017年12月8日,利川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6 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全某学、全某经营没有任何证照的油炸食品作坊,生产制作油条。二被告人将添加了明矾的面坯制成油条运到其经营的“全记面食店”对外销售。经查明两人销售不合格油条金额共计人民币27641元。2018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在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期满后,依法对全某学、全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全某学、全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全某学、全某承担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12月25日,兴宁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案件,并支持了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等;文字整理: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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